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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案例          2017-07-29 阅读:717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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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12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我月工资税前22200元,双方劳动关系2015年7月23日解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自我离职第二天起至今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31968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自行免除员工的不竞争义务,此后我单位也以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向原告表明我公司无需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另外,原告自我公司离职后不久就入职了竞争企业,其实际也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员工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可主张补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02337.93元。

律师说法: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首先,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现被告公司虽主张原告离职后未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其未举证证明已在离职时明确告知原告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对其所持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无需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告知原告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告于次日收到该通知,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于2016年11月7日解除。其次,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现被告公司虽据此主张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完全竞合,且主营业务亦未完全竞合;被告公司亦未就高级PHP工程师岗位与高级网络威胁分析工程师之间存在竞业关系进行举证。故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原告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标准,对被告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被告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应当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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