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拖欠工资向法院起诉
2015年秋天开始,原告给被告承包的民房工地干活工期期间被告未支付工资。2016年2月份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欠原告15120元。随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付工资,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151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张某工资15120元。
2015年秋天,原告张修合在被告马某的带领下在其承包的民房工地干活。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仍欠1512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欠张修合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15120元),马某。”经原告讨要剩余工资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12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马某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工资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张某工资15120元。
律师说法:承包商以无钱为由拒付工资 劳动者如何索要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
但其加付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加付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因而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于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的,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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