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索要工资
原告系被告的职工,于2004年12月28日调入设备厂工作。2005年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及报销款156412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上书:温某工资2005年欠15000元,2013年欠38500元,2014年欠38000元欠报销账款2237元,2015年欠38450元,2016年欠24225元,合计工资156412元,以上工资本年度分三次结清,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工资款。被告到期后未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和报销费共计15641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设备厂支付原告温某2005年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及报销费共计156412元;二、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资及报销款共计156412元且被告承诺的支付期限已届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3-2015年被告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付工资的书面材料,被告未向本院主张及举证证明其已支付部分或全部的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56412元工资及报销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设备厂支付原告温某2005年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及报销费共计156412元;二、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怎么索要公司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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