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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支付工资 应怎么办?

人力资源案例     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     2017-08-25 阅读:299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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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给付工资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朋友,被告徐某当时做包工头,原告在被告所包工程里铺马路的水泥,工程结束后被告称暂时没钱,没办法给付工资,故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要工钱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胜平给付所欠工资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0元(自2016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后期利息待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支付原告徐某工资18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系同村村民,因被告徐某经常承包修路的工程,原告便在徐某承包的工地从事切割路面的工作。由于被告徐某拖欠工资多年未付,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工资欠条,2016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徐某追索欠款,但被告未付款,并将两张欠条更改为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徐某工资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此据今欠人:徐某2016年3月13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原告多年在被告的工地干活,双方对拖欠的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8000元属实,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徐胜平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18000元。被告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支付原告徐某工资18000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包工头不支付工资 应怎么办?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员工的赔偿要优先清偿。

也可以向包工头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回工资的!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以上是关于“包工头不支付工资,应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如相关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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