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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费?

人力资源案例     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     2017-09-18 阅读:354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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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请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加班费

2016年11月2日,原告被招聘到被告淮安楚韵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该单位从事装车、分拣工作。原告是2016年11月2日到被告淮安楚韵公司上班,直至2016年11月14日晚结束劳动关系,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淮安楚韵公司从事的工作是装车、分拣工作,直接管理人员是队长张某。2016年11月15日,原告因为与队长张某发生口角,遂被被告淮安楚韵公司开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原告报警请求权利救助、向当地政府部门请求权利救助,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三天劳动报酬及支付加班劳动报酬952.53元、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所举证的一系列证据,缺乏必要关联性,不能推导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相反,被告举证的装车、分拣等劳务工作发包合同书,原告在龙翔公司的考勤表和龙翔公司出具的证明,都在较大程度上否定了原告主张事实的成立。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有关的法定费用和损失,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证实与两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其相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蒋秀丽律师认为,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以上是关于“如何计算加班费?”的案例介绍,如您有与加班费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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