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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人力资源案例          2017-10-29 阅读:341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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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请求被告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014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后王某在甲公司工作至2016年2月23日离开了工作岗位,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个月×5000元/月)。

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应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原告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故其经济补偿金应按其月工资标准计算2个月,共计应为10000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规定:

一、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被告未依法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那么应当偿还多少呢?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日期为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故而其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原告月工资标准计算2个月,为10000元。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人力资源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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