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雇员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
2017年7月5日,某公司的雇员王某在执勤时因口角与冯某发生纠纷,致王某受伤,产生治疗费311.3元,此款由该公司支付。后因身体不适王某又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疗,2017年7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产生医疗费(含住院期间护理费39.6元)共1335.77元,此款由该公司支付。2017年7月24日,公司与王某就其受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并向王某支付了除医疗费外的其他费用5828.7元,此款明细如下:“误工费107.3×19=2038.7元(参照居民服务、修理业其他服务业28005÷12÷21.75元=107.3元/天),护理费80×12=960元(80元/天),交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营养费38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同日,王某向该公司出具了收条,收到公司支付的因冯某殴打致伤的赔偿款5828.7元。该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某赔偿其损失计7475.77元。
法院判决:冯某应当向该公司支付因王某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85.22元
本院认为,王某系该公司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与冯某发生纠纷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在向王某支付赔偿费用后,可以向侵权人冯某追偿。本院对王某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647.07元(含住院期间护理费39.6元);2、误工费77.63元(2016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365天)×5天=388.15元;3、交通费100元(酌情认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5天=150元。对于护理费,因台双医院的医疗费中已含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雇员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 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冯某应当向该公司支付因王某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含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28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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