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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禁止行为,用工单位又有哪些?

劳务派遣          2012-12-08 阅读:806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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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用工单位有哪些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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