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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哪些不属于计算基数范围?

经济补偿金           阅读:1304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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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还是上年度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月平资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而不是最低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而是劳动者在签领时所得到的实际现实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等的总和。

二、哪些不属于计算基数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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