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如何确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对用人单位作了较大限制。同时对试用期工资标准做了限制。
二、用人单位不付工资怎么办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