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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区别,与违约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           阅读:817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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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区别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金,其在本质上具有补助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概念会混同使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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