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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办理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其他劳动纠纷法律问题           阅读:572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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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二、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如需在上海地区录用应届毕业生,带齐下述材料即可直接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除外);

(2)有效期内由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需加盖公章);介绍信参考格式

(4)填写完整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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