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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管理员工

其他劳动纠纷法律问题           阅读:1172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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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很相似,两者很容易混淆。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此外,劳动关系中被雇用一方一般必须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关系中被雇用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二是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平等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的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也是判断两者的核心标准。

三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被雇用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是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五是合同内容的任意性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六是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关系纠纷解决方式不适用仲裁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二、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管理员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挑战,预示着企业用工成本科学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已进入法制化时代。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的管理员工,降低运营成本,是每个用人单位的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违法运营还合法运营,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比合法用工付出的成本要低的很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局面则大为改观,合法用工带来了成本低增加,但是违法用工付出的成本则更大。

第一,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要认真学习研究好《劳动合同法》,用足用好这部法律。

第二,用人单位要做到及时有效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第三,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要做到程序合法。员工手册要及时公示,处理员工要做到有理有据。做到为每名员工建立一份档案。

第四,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员工辞职等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五,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涉及劳动者的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否则,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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