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工资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