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申诉时效问题。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农村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特别注意时效的把握;
(2)申请形式上要采取书面形式,按规定式样提交申诉书,并且要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
(4)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缓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