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要约定派遣期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派遣单位招聘的派遣工处于储备状态时,是不可能确定派遣期限的,派遣期限还必须满足要派单位的实际需要。因此派遣期限是派遣合同必须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派遣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由继续用工的要派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防止要派单位规避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要派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现《劳动合同法》未对派遣期限长短作限制规定,那么关于要派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就是多余的。派遣期限的长短,怎样确定,主要取决与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的约定。因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于派遣期限的约定,应作较为灵活留有余地,或在签订派遣协议后,在对劳动合同作补充约定。
二、劳务派遣的工资报酬
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于劳动报酬来源于要派单位,报酬的数额包括加班费、奖金、岗位津贴等,最终取决于要派单位对派遣工劳动力的使用情况。故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必备条款,也不便最终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有待于派遣协议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派遣工在待派期间直接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外,最好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要派单位按月代为支付,以避免派遣协议双方结算的繁琐以及派遣工异地支取工资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