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怎么界定?
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性工作。实际上所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三个特征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列为本企业保护的对象。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成共识。企业也可制定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列举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各类员工的保密责任及处罚措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采取上述两种方法,既可以对员工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纠纷,同时也便于在发生争议后纠纷的解决。
注意的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不应当被列为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