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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猫腻”:半年之后的“意外”仲裁

人力资源视频     李先奇律师     2013-03-27 阅读:761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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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与D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C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D不再续签劳动合同,D也表示同意,C公司与D办理了工作交接,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半年后,D又将C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要求C公司支付D半年生活费。理由是:C公司在D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导致D未能找到工作,D丧失了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D的仲裁请求,裁令C公司支付半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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