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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法规           阅读:2563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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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字号】 国法秘函[2005]311号

【颁布时间】 2005.08.17

【实施时间】 2005.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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