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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免税政策不适用境外员工,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

人力资源案例           阅读:292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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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免税政策不适用境外员工

澳门人罗先生在广州一间中央空调生产厂家任职部门主管,最近提出辞职。作为与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公司向他支付了相当于五个月的工资共6。5万元,同时代扣缴了6000余元的个人所得税。罗先生认为,广州市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他只取得了6.5万元的收入,公司为何要扣缴他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去年,广州市出台了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的政策,规定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此规定只适用于内地员工,境外员工个人不适用10万元免税额的规定。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境外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罗先生在该厂任职5年,其取得的6。5万元经济补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65000÷5-4800)×20%-375]×5=6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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