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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怎么算?

经济补偿金           阅读:763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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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报酬标准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不同意,这两种情形只能得到2008年为起点工作年限计算的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此规定,如果发生上述事实,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似乎应该工作时起计算。但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是有两种可能的。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是有两种可能的。一种是从实际签订合同的时间起算,一种是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再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金额。

因此,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报酬标准与员工签订合同不同意的,这两种情形员工均只能得到以2008年为起点的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未到期,公司就解除你的合同,那么从员工实际签订合同或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起算计算经济补偿金。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怎么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劳务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张某自2008年起在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5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总共六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比如工作两年后辞工或者被辞退,半年后又入职该公司,并且也前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最后一次入职公司起连续计算。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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