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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厂发生事故,法院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案例           阅读:295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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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劳动者在工厂发生事故

2002年5月,河北省某县农民张工、王刚自凑资金23万元合伙在当地租借了厂房、场地,在既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在当地招收了六名农民工开办起灰水泥生产厂。工厂既没有工作制度,也没有安全制度,更没有工人操作规程。2002年8月,当地农民工郭天运被被工厂招收,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1月,郭天运在灰水泥搬运过程中被砸伤,郭天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张工、王刚向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郭天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了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的申请,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郭天运的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六级。当地劳动部门向张工、王刚的灰水泥厂发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郭天运认为自己的情况既然属于工伤,那么工厂就应当给自己赔偿,工厂则表示拒绝。2002年12月28日,郭天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张工、王刚一次性赔偿郭天运伤残抚恤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63,452元。张工、王刚不服裁决,认为灰水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而且郭天运也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工厂工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果: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张工、王刚开办的未经登记的灰水泥生产厂仍然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判决张工、王刚一次性赔偿郭天运伤残抚恤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63,452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工伤

判断本案中受伤工人是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伤待遇,首先应该确定该工人工作的工厂是否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如果属于,则本案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受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反之则不能享受。

本案中该工厂具有经营性,并且雇用雇工来进行工作,符合“个体经济组织”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点只在于该工厂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办此类工厂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的办厂行为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工厂没有办理手续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这种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双方对郭天运在该工厂上班期间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虽然该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仍然属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

本案中,郭天运在工厂上班期间因工受伤,且已经被相关鉴定部门鉴定为工伤六级,因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邓卓锋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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