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失效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王某于2008年9月到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11月初,该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代发工资的银行卡。但在办卡过程中,该公司发现,王某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该证件号码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网站上查询不到,无法办理银行卡,且王某不能向公司出具居民户口簿。因此,公司认为王某没有合法的户口和身份证,不具备作为劳动者主体的资格,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本人虽无法向公司提供居民户口簿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但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为其出具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该表加盖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足以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及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王某的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标准应为半个月工资,故仲裁委裁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