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能否申请仲裁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乌烈法庭与海南省高院联合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据了解,被告吴某系原昌江某公司职工,后来该公司改制并更名为大风某某公司。改制后,原告大风某某公司不承认吴某是其员工,引起纠纷,吴某申请劳动仲裁。
昌江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吴某与大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风某某公司应付吴某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大风某某公司对于该裁决不服,向昌江法院起诉。昌江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大风某某公司需向被告吴某支付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最低工资保险金16490元。
大风某某公司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大风某某公司支付吴某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最低工资保险金16490元之判决。二审判决后,大风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海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0年,吴某再次向昌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大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大风某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昌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188元,以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5193.55元。大风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昌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了解到海南省高院立案庭正在处理原告的申诉后,昌江法院主动与海南省高院的主办法官沟通,并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近日,昌江法院和海南省高院联手,再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大风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含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给被告吴某,并于当场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