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咋办
小徐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生产主管,生产管理经验非常丰富。2000年10月,在熟人的推荐下,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私营企业和他签署了书面协议,聘用他担任企业的副厂长,负责产品的生产,聘任期限二年,即从2001年2月到2003年1月。合同还规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后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徐即到原单位办理了半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半年后停薪留职期满,他正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12月,该私营企业主又想转产从事其它产品的生产,便要求小徐从事新产品的生产管理。对于自己完全陌生的产品,小徐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指导工人处理,致使新产品因质量不好,退货率极高,而且连续三个月都没有理想的销量。2002年5月,该企业书面通知小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将于30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愿与其按比例提前结算年薪。小徐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理解,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私营企业除了结算年薪外,还向他支付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如果是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合同期内,即使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该先对职工进行培训或者换岗,经培训或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的小徐被解雇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企业已经没有权利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合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