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里解决劳动争议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县,市,市辖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种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书或通知书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和处理。
二、劳动争议处理有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
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将劳动争议当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应注意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这与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共同的基点是依法。
3、及时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以避免案无定日,欠拖不决的现象。最后,对处理结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4、着重调解原则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