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欠公司钱怎么办
2008年3月,泵业公司开出区域销售代表翟某后,持翟某签字确认的借款审批单到法院起诉追索3笔总共2.4万元的借款,翟某以审批单上标注的出差借款事由抗辩。
泵业公司主张翟某向公司借支款项为私人借款,但翟某主张系出差所借支,泵业公司所提交的借款审批单上所显示的借款事由为出差,并有公司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泵业公司所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需借支出差费的经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私人借款不能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泵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翟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
劳动争议应先申请仲裁吗
以上泵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支持其提出的3笔借款共2.4万元属于私人借款的主张,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诉争借款属于作为劳动者的翟某根据其职业性质和工作任务而向作为用人单位的泵业公司所借款项,故本案不属于普通民事借款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泵业公司依应劳动法79条的规定,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驳回泵业公司起诉。
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器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