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不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容易滥用强势地位,随意解雇员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主要是从限定解雇的对象来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驶,其中第1,2项是对于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的体现,第3项则是对于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的保护。
第4项是对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保护,一方面,他们长期在用人单位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另一方面,他们由于年龄偏大,在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相对的居于劣势。
(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程序性限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通过解除权行使的程序限制,强化了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理由义务,二是,明确了工会的建议权,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工会要求其纠正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拒绝。但也不排除用人单位因经营方向改变、用人岗位减少等因素,导致不能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给与劳动者以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