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以下两项: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1、最典型的在先权是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一件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的专用性或排他性,与他人注册在先权相冲突,商标局将依法驳回其申请,不予注册。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以后,经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他人再提类似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2、商号专用权是依法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在相关的商品上,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商号相同,在经济活动中容易造成混淆,也不应予以注册。专利权和著作权受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果模仿、抄袭他人的商品装潢、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其他文字艺术作品,则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公民的身份受法律保护,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笔名、艺名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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