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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查获大量假商标 擅自伪造商标标识被判刑

商标侵权犯罪          2016-09-05 阅读:370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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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督查获大量假商标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等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该起案件涉及2家被告单位及5名被告人。原来,2010年至2015年期间,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营负责人唐某、公司销售负责人陈某,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与“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相同的商标标识共计1.5万余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万余元。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经营负责人吴某、公司采购负责人时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从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处采购伪造的“MERCEDES-BENZ”“BMW”“丰田”“现代”“本田”“雪佛兰”注册商标标识1.5万余件用于销售,已销售的侵权注册商标标识1万余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2015年8月7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查获上述尚未销售的侵权注册商标标识4997件。后公诉机关指控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时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唐某、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并于2016年5月11日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

二、擅自伪造商标标识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他人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1.5万余件,其中未销售4997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吴某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时某作为被告单位的采购负责人,亦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单位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5万余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的销售负责人,亦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昆山尤吉尔五金塑料饰品有限公司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单位昆山市三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某、时某等被告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六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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