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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证益处 ,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          2016-10-02 阅读:26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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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认证益处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一)对抗恶意抢注;

(二)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三)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四)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五)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六)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一)相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

(二)绝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中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1、在中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

2、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3、中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以上就是驰名商标的认证益处 ,驰名商标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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