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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申请服务商标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           阅读:35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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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为证明与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附上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书。例如:两个申请人以同一商标并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应附送 先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双方都未使用时,应附送由申请人协商归某一申请人申请的协议文件;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 证机关公证;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 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二、申请服务商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严格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35——42类所列服务项目填报。如果在国际分类表中没有的内容按国际分类靠近的内容填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核定。如商业零售在国际分类表中没有相应的内容,平时申请注册时则被列在第 类。

同一企业经营若干服务项目使用同一商标,如果是经营同一类服务,只交一份注册申请;如果是跨类服务,应按类分别提出申请。例如,保险、金融属于 同一类,报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即可,但保险与广告,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别,应分别提出申请。同一企业既经营服务项目又经营商品,如果需要获得双重保护、应该分别申请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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