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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商标法规           阅读:83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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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工商标函字[2004]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0年12月21日

【实施时间】 1990年12月21日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1991年12月21日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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