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走私入境
6月13日,汕头海关在代号为“1701”的打击走私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在汕头、深圳、广州、惠东等多地同时开展查缉行动,一举摧毁梁某、郑某等团伙利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进境的犯罪网络。初估该案涉及固体废物约8.5万吨,案值初估人民币10亿元,是该关成立以来查获的最大一宗废物走私案。

据初步查证,自2014年10月份以来,梁某、郑某等揽货通关团伙,冒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涉案汕头龙湖区某塑胶厂等多个境内货主,以包柜形式,大量伪报走私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涉案货物约8.5万吨。
固体废物走私危害大、处置难,一直是全国海关打击的重点。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企业作为原料利用”、“禁止转让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涉案团伙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犯罪。
冒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L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L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