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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车辆制造假肇事现场骗保 骗取保险理赔金如何判刑

商事犯罪辩护资讯          2017-06-15 阅读:400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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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损毁车辆制造假肇事现场骗保

1、2001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刘廷利伙同王磊(已判刑)、倪某某(另案处理)、康涛(已判刑)驾驶刘廷利包租的哈尔滨大东汽车出租公司的黑A58090号夏利出租车行至兰西县路段,由刘廷利驾车故意撞到一个桥墩上,后该四人一起将车推到桥下,刘廷利用打火机将车点燃,制造假肇事现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开发区保险支公司保险理赔金74006.13元。

2、2002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刘廷利同伙倪某某(另案处理)、王磊(已判刑)驾驶倪某某的黑A58457号红色捷达车行至兰西县路段时,将车抛翻到路边沟里,并用打火机点燃,制造假肇事现场,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开发区保险支公司保险理赔金28458.98元。

3、2003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刘廷利伙同刘某甲、王磊、康涛、孙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分别开乘刘某甲的黑M76517号捷达轿车和黑B04110号尼桑V30轿车行至兰西县路段时,制造捷达车追尾尼桑轿车的假象,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开发区保险支公司保险理赔金43188.00元。

综上,被告人刘廷利共实施保险诈骗3次,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145653.11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11日将被告人刘廷利在河北省天津市抓获。案发后,刘廷利家属代其退还被害单位理赔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骗保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刘廷利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骗取保险理赔金如何判刑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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