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有烟草专营许可证的小店销售假冒卷烟,被追究刑事责任。
孙某经营一烟草小店,办有烟草专营许可证。在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间,从洛阳市老城区某加工伪劣卷烟厂(另案处理)处购买某著名品牌的假冒卷烟,并在洛阳市新安县县城销售,后被查到案发。孙某共从该卷烟厂购买假冒卷烟20余次,销售金额高达45万元。
法院判决: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理由:被告人孙某虽然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下,但其非法经营假冒烟草制品,经营金额高达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惩处。
律师说法: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烟草在我国实行专营许可制度,就是正规厂家的真烟没有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也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就连携带超量真烟也会被没收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销售假烟的行为会涉嫌那些罪名呢?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有具体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刑法》中从第140条到148条所列众多产品,处罚原则全部是择一重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关于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无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无论真烟或假烟都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法律法规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明确列明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中,孙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非法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高达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构成竞合关系。在本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较重。因此判决被告人孙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因此,当你看到报道或判决书,发现同样的犯罪行为,结果出现不同的罪名,不是法院胡乱判案,更不是人情原因,而是法律对此有规定。专业问题,看似简单,处理起来都有讲究和规矩,不是看了《刑法》法条都能应付的,在我国刑事法律不但有《刑法》,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而且刑法总则和分则都有不同的规定,甚至是法律竞合。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处理起来不简单,通常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会有多个罪名竞合关系的出现,非专业法律人士不容易把握,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请专业商事刑辩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