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从银行贷款后非法转贷牟利。
2015年6月,张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联保形式向郑州市惠济区某大型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100万,用于购买生产原料等经营周转。同年7月,张某将从银行贷的100万分三次转给朱某处赚取高额利息。2015年9月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张某在违法借款给朱某的三个月期间非法牟利4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张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理由:被告人张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4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说法:从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看高利转贷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豫高法[2013]336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高利转贷罪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要有“非法牟利”目的,只有具备该主观要件才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否则就不成立。
本案中,张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购买生产原料经营周转为借口,套取银行贷款100万后,非法转贷他人,谋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4万,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张某能按时还本付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遂对张某作出上述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再次转贷牟利,犯罪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犯罪,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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