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利用担任郑州市某商贸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条件,在经手的多个工程中,先后收取张某、王某等人给的好处费12万元并归自己所有。后在该公司审计是被发现而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理由:李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说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身为郑州市某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对外生意往来中,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与本公司的生意往来中创造便利条件和违规操作业务,为他人谋取巨额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达12万元,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李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身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又能积极退缴赃款十二万元,真诚悔罪、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李某的实际情况和犯罪性质等,作出以上判决。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公司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而不入账,均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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