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虚构国际贸易,赚取两种货币间汇率差。
2015年8月,因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高某为赚取外币与人民币间的汇率差,通过其所实际控制的郑州某工贸公司,虚构该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有转口贸易,以伪造的申请材料向某大型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将国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犯罪金额高达900万美元。2016年9月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逃汇罪。
被告单位郑州某工贸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单位)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理由:被告单位郑州某工贸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致使境内外汇被非法转移至境外,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郑州某工贸公司构成逃汇罪;被告人高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逃汇罪。
律师说法:以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的具体数额来确定逃汇数额。
《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二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作为郑州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该公司为掩护,通过虚构转口贸易,伪造申请材料,在国内外货币兑换比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赚取外币与人民币间的汇率差,犯罪金额达900万美元,数额较大,高某与其实际控制的郑州某工贸公司以触犯逃汇罪。同时,高某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涉案外汇最终均回流至国内,综上可对高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从轻处罚。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逃汇罪涉案数额一般较高,逃汇的数额是以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的具体数额来确定,逃汇数额越大,处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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