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找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
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因进项税额不够抵扣,该公司总经理郑某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提前下,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通过他人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共计90万元,税额总计12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申报抵扣,案发后自首。2017年3月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理由:被告单位郑州某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2万元,被告人郑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说法: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和郑某为了逃避纳税,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纳税申报,数额达12万,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郑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案发后主动去公安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主动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该房地产公司也成立自首,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逃避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的税收政策,郑某在到案后,积极补缴少交的税款,并加纳罚金和滞纳金,又真诚悔罪认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才对他们做出以上判决。
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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