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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发票牟利 成立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7-11-17 阅读:144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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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制造并出售假发票牟利

2017年2月至6月,钱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某住所内,通过网络购买空白发票,利用电脑制作发票模板,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截至案发,共查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总额为2000万,非法牟利5万元。2017年6月6日被抓获。

法院判决:成立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钱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理由:钱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说法:行为性质越严重,处罚就越严重

本案中,钱某明知伪造、出售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还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空白发票并利用电脑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钱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钱某的非法获利应予以没收。根据本案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钱某作出以上刑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不满三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假发票牟利  成立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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