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景区门口倒卖假门票被抓
2016年国庆节前夕,李某在洛阳市龙门石窟门口游玩,无意中发现他人伪造的假门票可以蒙混进入龙门石窟风景区,遂联系赵某、钱某(均另案处理)通过伪造假印章,在龙门石窟门票上伪造龙门石窟门票,并在景区门口倒卖。2017年10月6日被景区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在李某的住处查获50张伪造的龙门石窟景区门票,门票面值6000元。
法院判决:成立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理由:,李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成立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达到数量较大或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等人明知私刻印章,伪造假门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为谋取私利,还是实施犯罪行为,从中可以得出李某具有非法牟利的犯罪故意。同时,李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私刻印章,伪造假门票的行为,非法获利超过一千元,依法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身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才给予李某最低的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 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 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 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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