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企负责人向亲友经营的公司采购不合格商品
2008年至2016,赵某在担任河南省某国企的路桥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向自己妻子经营的某钢材批发公司,违规采购钢材五万吨,后因使用该批钢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案发,经鉴定该批钢材全部不合格,该笔交易给国家造成八十万元的巨额损失.
法院判决:成立亲友非法牟利罪
被告人赵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理由:赵某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亲友采购不合格的商品,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律师说法: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并使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赵某身为国企董事长,应当勤勉尽责,但却利用身为公司董事长的便利条件,从自己妻子的公司采购不合格的钢材,因使用该批钢材给国家造成八十万的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 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