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被同村村民强奸而激愤杀人
被告人毕志新与被害人冀鹏同为河北保定市涞源县张家庄村村民,据被告人的妻子曾秀梅(化名)讲,她与被害人冀鹏并不熟悉。2014年7月份以来,被害人冀鹏先后3次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被告人毕志新的妻子曾秀梅发生性关系,双方未达成私了协议,毕志新报警后,警方也迟迟未逮捕冀鹏。2015年2月5日,毕志新因妻子被强奸后心中气愤不平,遂酒后持菜刀前往冀鹏处讨要说法的过程将冀鹏杀死。案件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等程序,多次开庭。2017年7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毕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冀鹏家人共计两万多元。
本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本案的争议点是,毕志新的杀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 法发〔2010〕9号 文件《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可知,
在本案中,毕志新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在法定范围内量刑的,但在毕志新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被害人冀鹏存在强奸毕志新妻子的事实,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警方也涉嫌不作为,未及时逮捕冀鹏,导致毕志新夫妇整日生活在冀鹏的阴影中,因此,毕志新在酒后气愤之下持刀杀死冀鹏属于法律上的义愤杀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毕志新非法剥夺冀鹏的生命虽然违反刑法,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形,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国家不鼓励以血还血式的私力救济,但对确实存在一定原因的杀人行为也考虑到了具体情形,给予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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