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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销售香烟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1-13 阅读:455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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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超经营范围批发香烟

2016年1月至4月期间,许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洛阳市市中心通过汇款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郑州市的郑某支付香烟款90万元,购得大量软中华及黄鹤楼牌等名牌香烟,许某再雇请他人将香烟运回洛阳销售牟利。在许某雇佣他人运输涉案香烟的过程中,被警方查获而案发。

法院判据:许某一审被判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许某、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郑某经营的百货商店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但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郑某一次性销售卷烟800条给许某,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郑州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张律师经了解案情后,指出郑某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郑某一次销售大量香烟的行为构成批发,但也只是违反香烟数量的规定,但不属于无证销售香烟,不成立犯罪。确定辩护方案后,经二审开庭,郑某被改判无罪。

律师说法:超范围销售香烟,非无证销售香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非法销售香烟方式触犯非法经营的,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正规渠道下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核定的地点进行销售,虽一次性销售烟草制品数量巨大,但属于超范围经营,对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罚。本案中,郑某经营的百货商店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正规渠道下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核定的地点进行销售,虽一次性销售烟草制品800条,但属于超范围经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有相应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但对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超范围销售香烟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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