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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 一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吗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2-08 阅读:367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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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贷款时,抵押担保合同存在瑕疵

2009年,王某以M建筑公司的名义个人在中牟县某等地从事建筑工程,并按工程情况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2015年3月,王某以建筑业务所需向中牟县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用王某自己的两处房产作抵押,该社主任李某同意向县联社领导请示,要求王某其出具抵押贷款证明,王某即找到中牟县某房地产公司,称其欲买该地产公司的3处房子,但王某承接的工程马上就能竣工,该工程还欠王某60万元的工程款,暂先付一套住房的钱,待工程款下来后,其余分期付款。并说信用社同意贷款给他,要求该房地产公司为其出具同意以王某所购房产为王某的贷款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后,王某持抵押合同和其他贷款文件,从信用社贷款100万。获款后,王某除付第一期房款10元外,将其余贷款分别以取现或转帐的形式,陆续将款取出,用于支付自己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等开支了,王某付了2016年度利息3万元,其余未予归还。贷款限期届满后,王某与信用社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中牟县房地产公司签字同意延期抵押。

法院判决:王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犯罪

理由:依照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王某是在取得房地产公司签字同意为王某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下贷的款,且事后又办理了办理了续抵押手续,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无罪。

律师说法: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为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此目的或本能证明具有此目的的,不能成立本罪。本案中,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是经过该房地产公司同意的,抵押合同有效,没有诈骗贷款的行为和故意,案发前后均到期签订了续抵押和延期还款协议,没有发生贷款不能偿还和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因此,王某与房地产公司共同签字同意的抵押贷款合同,担保王某所贷的100万,不符合刑法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在与信用社商谈贷款事实和与房地产公司谈购房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  一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吗 ”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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