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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2-07 阅读:407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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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2016年8月19日,金某伙同他人持钱某、张某、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采取拼接钱某的照片和刘某的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刘某为主贷人,采取拼接张某的照片和钱某的身份信息的方式,以钱某成为担保人,在洛阳市洛龙区某银行骗取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银行报警后,金某被刑拘。案发后,金某等人已归还全部本息。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退赔银行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判处金某成立贷款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应主要注意审查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犯罪数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本案中,金某在贷款到期后恶意拒不归还,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拼接其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属于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达5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金某犯罪情节轻微,法院才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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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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