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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骗取贷款 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2-23 阅读:333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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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充他人骗取贷款

2016年3月10日,许某让白某以“王某”名义作为贷款人,让许某2(另案处理)冒充高某作为担保人,并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到开封市某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6万元。许某取出6万元,归还白某借款2万元,剩余4万元用于生活开销。2017年3月,贷款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向王某催要贷款时,才发现不存在王某这个人,才报警而案发。许某和白某在得知信用社报警后,立即归还了信用社的全部贷款。

法院判决:成立贷款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许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许某、白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前已将该贷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情节较轻,有退赃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和白某冒充他人,使用伪造、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贷款后将所贷款项未用于原贷款目的,而是为自身挥霍所用,依法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白某与许某是共同犯罪,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许某、白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前已将该贷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且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综合二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危害结果和二人的悔罪认罪态度,判处二人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以上就是关于冒充他人骗取贷款  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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