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获利
2017年3月,孙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巩义市建设路附近的烟酒超市从事香烟销售。2017年5月,孙某驾车去开封市购买2000条硬芙蓉王香烟准备向郑州销售时在刚进入郑州市时被临时检查的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查获,经鉴定,全部为真烟,总价值为40万元。遂后,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非法经营罪
理由: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孙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坦白,真诚悔罪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孙某是在犯罪行为中停止,依法成立犯罪中止,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全部事实,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罚金3万元。
律师说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且该罪应当是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4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任何未经许可的销售香烟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要被严厉查处。本案中同时存在,孙某在实施贩卖香烟的的过程中被查获,属于因个人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终止的,成立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还有孙某到案后积极认罪坦白,真诚悔罪,综合考虑孙某的全部情形,法院才对孙某适用缓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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