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虚假手段吸收社会资金
2016年7月,白某通过代理公司注册成立河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外租用场地进行办公,并在互联网上建立W财富网,对外发布虚假房产和车辆抵押信息,谎称W公司进行高利借贷业务,以给予投资人年化利率18%的投资回报,骗取他人向该公司进行投资。经查至2017年5月案发止,白某骗取20名投资人共计110万元。
法院判决:白某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白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律师说法:成立公司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白某成立W公司后,建立专门的网站,进行推广,对外发布虚假房产和车辆抵押信息,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大量投资人对涉案公司进行投资。至至案发时尚有110万投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成立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白某成立W公司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公司唯一活动,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白某的刑事责任。白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才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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